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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

要旨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

內容

按本部67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785229號函示:「……授權出售不動產時,授權書應列明該不動產之座落及地號,始為特別授權。……」準此,土地登記由代理人申請者,若委託書已列明座落、地號及授權代辦該土地登記等事宜,自得認其已具特別授權之要件。而有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之適用。但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內另有其他註記事項而涉及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顯不在其授權辦理事項之範圍內者,仍須由權利人義務人簽章,以免糾紛。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修正後為第38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由內政部於民國 69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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