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
要旨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
要旨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
內容
按本部67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785229號函示:「……授權出售不動產時,授權書應列明該不動產之座落及地號,始為特別授權。……」準此,土地登記由代理人申請者,若委託書已列明座落、地號及授權代辦該土地登記等事宜,自得認其已具特別授權之要件。而有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之適用。但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內另有其他註記事項而涉及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顯不在其授權辦理事項之範圍內者,仍須由權利人義務人簽章,以免糾紛。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修正後為第3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