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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707 號
要旨
第一則以和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附具稅捐完納證明書第二則以和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不附具完稅證明書者,應駁回其登記之聲請
全文內容
查本部五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台 (57) 函民決字第四二四四號函復貴部意見,係根據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理立論,而認聲請人依法院和解筆錄得單獨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得準用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提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暨第四款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等文件。惟此等文件解釋上當指有關土地權利之文件而言,並不包括稅捐完納證明書在內。換言之,即聲請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得單獨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其聲請登記應附具稅捐完納證明書,係屬兩事,故如聲請人不依規定提出完納之證明,地政機關似可依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第二十四條,各省市土地稅征收通則第十三條前段,及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現行規則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駁回其登記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