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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42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項權利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二條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此乃屬同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十五款「其他依法令得單獨申請登記者」之範疇,故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時,依同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免提出登記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書,祗須提出同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文件即可,其中第二款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足資證明土地或建物權利得、喪、變更原因之文件。本件依日據時期不動產質權所登記之臨時典權,因法定最長存續期間十年屆滿而消滅,及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上開規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單獨申請塗銷登記,徵諸前述說明,僅須提出足資證明其臨時典權或地上權已因存續期限屆滿而消滅之文件即可,似可免予提出臨時典權人、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出具之權利拋棄書或塗銷登記同意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等文件。

全文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項權利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二條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此乃屬同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十五款「其他依法令得單獨申請登記者」之範疇,故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時,依同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免提出登記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書,祗須提出同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文件即可,其中第二款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足資證明土地或建物權利得、喪、變更原因之文件。本件依日據時期不動產質權所登記之臨時典權,因法定最長存續期間十年屆滿而消滅,及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上開規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單獨申請塗銷登記,徵諸前述說明,僅須提出足資證明其臨時典權或地上權已因存續期限屆滿而消滅之文件即可,似可免予提出臨時典權人、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出具之權利拋棄書或塗銷登記同意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等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142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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