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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79-2 條(工本費或閱覽費之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一、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 二、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 三、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 四、聲請分割登記,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 五、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 六、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
  2. 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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