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79-1 條(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
- 1.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 2.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 3.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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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預告登記制度,可保全三種請求權,使對方後續處分對該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Q · 買了房還沒過戶,怎麼防止對方賣給別人?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買賣契約簽訂後若取得賣方(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登記後賣方再做的任何處分(再賣、設抵押、贈與),對你的請求權有妨礙的部分無效,第三人就算去登記也拿不到對抗你的效力。實務上等於鎖死對方的處分自由,是預告登記威力的核心。
白話解讀
律師辦案時手裡有幾張一般人不知道的王牌,預告登記就是其中最強的一張。它的力量在於:可以把對方的處分權「鎖住」。只要登記上去,對方就算把房子賣給第三人,那個賣的行為對你的請求權有妨礙的部分「無效」。換句話說,你沒拿到手的不動產,別人也別想繞過你拿走。但這條不是你隨便就能用的,法律限定三種請求權才能辦:土地權利的移轉或消滅請求權(例如你有買賣契約但還沒過戶)、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請求權、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而且前提是要有「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同意書拿不到的話,你只能走訴訟。這條的殺傷力體現在離婚談判、借名登記爭議、預售屋買賣卡關的場合,很多人遇到了卻沒想到可以用。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79條之1為預告登記制度,允許土地權利請求權人於取得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後,就移轉消滅請求權、內容次序變更請求權、附條件或期限請求權三類,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使登記名義人後續處分對該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但不排除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為之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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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賣合約簽了但還沒過戶,對方突然變卦怎麼辦?▾
如果契約中有預告登記條款或你能取得對方同意書,立刻到地政事務所辦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款移轉請求權)。辦成後,對方就算把房子賣給第三人,第三人也拿不到對抗你的效力,實務上等於鎖死對方的處分。簽買賣契約時主動要求加入「乙方同意甲方辦理預告登記」條款,這一行字未來可能救你一棟房子。
Q2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子過戶,怎麼確保對方不脫產?▾
離婚協議書本身是一種移轉請求權的依據,可以辦預告登記。但需要對方(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如果是協議離婚,建議在簽協議的同時一併簽同意書,然後立刻去辦登記。協議後對方反悔不簽同意書的話,只能走法院訴訟中聲請假處分。預告登記是比「我相信你會過戶」更紮實的保障,提出這個要求不是不信任,是保障雙方日後不會因為翻臉反悔而打第二回合官司。
Q3預告登記跟假處分有什麼差別?▾
預告登記是實體法上的保全(土地法第79條之1),需要對方同意書;假處分是程序法上的保全(民事訴訟法),需要向法院聲請並提供擔保金。預告登記快、便宜、不用打官司,但要同意書;假處分不用同意,但要向法院證明「有保全必要」並繳擔保金(通常是標的金額的三分之一)。關係還沒破裂時用預告登記(軟),關係已經撕破臉時用假處分(硬)。
Q4土地法79條之1是什麼?▾
預告登記制度,請求權人經登記名義人同意辦理後,可鎖住對方對該不動產的後續處分,是不動產交易中最強的請求權保全工具。
Q5預告登記是什麼意思?▾
在登記簿上標註你對該不動產有未來請求權的警示登記,對方之後的處分若妨礙你的請求權即無效,第三人也拿不到對抗你的效力。
Q6預告登記三種請求權是什麼?▾
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請求權(如買賣)、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請求權(如抵押權順位變更)、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如附條件繼承約定)。
Q7什麼叫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登記簿上現任所有權人或權利人簽署的書面同意,授權你辦理預告登記。沒有這份文件不能辦,這是預告登記的核心要件與門檻。
Q8預告登記怎麼辦?▾
取得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備齊契約書、身分證、印鑑證明、所有權狀影本,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遞件,繳納登記費後 3-7 個工作日完成。
Q9預告登記要多少錢?▾
登記費為申報地價的千分之一,加上書狀費每張 80 元。一般幾千元到幾萬元,遠低於假處分的擔保金(通常標的金額三分之一)。
Q10預告登記同意書怎麼寫?▾
註明同意保全的請求權內容、土地標示(地號建號)、雙方資料、簽署日期,並由登記名義人親筆簽名加蓋印鑑章。簽約時順便簽是最自然的時機。
Q11預告登記怎麼塗銷?▾
請求權實現後(如完成過戶)由請求權人申請塗銷,或請求權消滅、雙方協議塗銷、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需備齊塗銷同意書與相關證明文件。
Q12預告登記 vs 假處分哪個有利?▾
預告登記需對方同意但快速便宜(千分之一登記費),假處分不需同意但需向法院聲請並繳擔保金(標的三分之一)。關係未撕破前選預告登記,已破裂選假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veat_registration | provisional_disposition |
|---|---|---|
| 法律依據 | 土地法 第79條之1 | 民事訴訟法 第532條 |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必須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 不需對方同意 |
| 是否需打官司 | 不需,直接到地政事務所 | 需向法院聲請 |
| 擔保金 | 不需 | 通常為標的金額三分之一 |
| 取得時程 | 3-7 個工作日 | 視法院案件量,數週至數月 |
| 成本 | 千分之一登記費 + 書狀費 | 擔保金 + 律師費 |
| 適用時機 | 關係未撕破前的軟性保全 | 關係已破裂時的硬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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