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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201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關於就判決四位連帶債務人中之三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嘉義縣政府函為黃○侃先生等四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就判決四位連帶債務人中之三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四八二六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以 (九一) 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一五七九號函復略以:「有關地政機關認本件權利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內容與判決主文不符,應否准予登記,核屬登記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又本件屬具體個案,本院執掌司法行政,為避免行政干預審判職權,本院不便表示意見;登記機關有關本件判決主文之疑義,可逕向原判決之法院洽詢。」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九一) 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一五七九號主 旨:關於內政部函詢有關嘉義縣政函為黃○侃先生等四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就判決四位連帶債務人中之三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三七五五號函。二 有關地政機關認本件權利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內容與判決主文不符,應否准予登記,核屬登記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又本件屬具體個案,本院執掌司法行政,為避免行政干預審判職權,本院不便表示意見;登記機關有關本件判決主文之疑義,可逕向原判決之法院洽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201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6 日發布,要旨:關於就判決四位連帶債務人中之三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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