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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20121 號
要旨
關於就判決四位連帶債務人中之三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嘉義縣政府函為黃○侃先生等四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就判決四位連帶債務人中之三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四八二六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以 (九一) 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一五七九號函復略以:「有關地政機關認本件權利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內容與判決主文不符,應否准予登記,核屬登記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又本件屬具體個案,本院執掌司法行政,為避免行政干預審判職權,本院不便表示意見;登記機關有關本件判決主文之疑義,可逕向原判決之法院洽詢。」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九一) 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一五七九號主 旨:關於內政部函詢有關嘉義縣政函為黃○侃先生等四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就判決四位連帶債務人中之三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三七五五號函。二 有關地政機關認本件權利人申請土地移轉登記內容與判決主文不符,應否准予登記,核屬登記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又本件屬具體個案,本院執掌司法行政,為避免行政干預審判職權,本院不便表示意見;登記機關有關本件判決主文之疑義,可逕向原判決之法院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