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79 條(換補權利書狀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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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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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79 條規範權狀損壞換給或滅失補給程序,遺失須敘明原因、附證明文件,公告 30 日無異議即補發。
Q · 權狀不見了房子還是我的嗎?怎麼補發?
依土地法 79 條敘明原因、附文件、公告 30 日補發
依土地法第 79 條,權狀只是權利證明文件,產權紀錄仍存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簿,遺失不影響你的地主身分。補發程序:到地政事務所敘明滅失原因(如失火、水災、搬家遺失)、檢附證明文件(消防證明、報案紀錄、搬家清單)、申請補發,經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無人提出異議,即可取得新權狀。民國 78 年修法後已不需四鄰或店舖作保。
深度解讀
整理過世父母遺物的那個週末,翻遍保險箱、抽屜、舊文件袋,就是找不到房子的權狀。那種心往下沉的感覺,很多人都體驗過。但這條法律告訴你:權狀遺失從來不是世界末日。你只要敘明滅失原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尋物紀錄、報案三聯單),地政事務所會公告三十天,這三十天裡如果沒有人跳出來主張他是真正的權利人,你就可以拿到補發的權狀。舊版法律還要求你找四鄰或店舖開保證書,那個設計在都市化社會根本不實際(誰要幫你作保?),民國 78 年修法後改成「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加「公告三十日」,大幅降低了補發的門檻。這條的核心設計是:讓真正的權利人補發,又不讓冒名者輕易得手,公告三十天就是那扇過濾的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所有權名詞
- 他項權利證明書名詞
- 異議名詞
- 民法 第 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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