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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79 條(換補權利書狀應備文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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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7485
8 days ago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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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