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二字第 141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部分土地共有人處分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經預告登記者,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之範圍內,喪失處分權。次按本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二月廿六日 (七七) 秘台廳一字第一一七二號函已敘明:「共有土地之處分,其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行之者,就屬他共有人應有部分所為之處分,似係法律賦與多數人有代理處分之權,其處分時,雖不以徵得他共有人之同意為必要,惟似仍以他共有人本身就其應有部分有自由處分權為前提要件。」且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就預告登記無排除效力者,僅列舉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三種,對因他共有人依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為處分而為之新登記,則未加以明定,似宜解為預告登記對前開登記仍有排除之效力。再者,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其應有部分經法院查封者,其喪失對該土地應有部分之處分權,他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處分共有土地,貴部所頒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五之二點規定「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查封,無本法條第一項之適用。」前開土地共有人因查封喪失處分權之情形,與土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第三人辦理保全移轉登記請求權之預告登記,致該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喪失處分權之情形,二者相類,僅難作不同之認定。本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七七) 秘台廳一字第一一七二號函之見解,尚無不妥。並無變更之必要。

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至於具體登記申請案件,登記機關應否受理,非屬本院權責,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秘台廳民二字第 141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有關部分土地共有人處分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