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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40644 號
要旨
關於得否將預告登記逕行轉載於拍定人取得建物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得否將預告登記逕行轉載於拍定人取得建物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略。
二、有關函詢之預告登記事項得否逕行轉載乙案,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第 1 項之規定觀之,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請求權種類及內容繁多,似不宜一蓋而論,惟依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第 757 條參照) ,預告登記之內容應不具物權效力。
三、次按我國民法上之土地與建築物係個別獨立之不動產,但因使用建築物必須使用該建築物之基地,亦即建築物在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於土地與建築物不屬同一人所有時,當事人間通常即透過契約約定,使建築物取得對土地之利用權,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地上權 (民法第 832 條參照) 即為利用權之一種。又地上權係屬物權之一種,該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登記後即生物權效力。本件土地所有權人與原地上權人間就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及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該土地上建築物處理之約定,如經登記,依上開說明,即生物權效力,於該地上權及其上之建築物併遭強制執行拍賣時,拍定人仍應受該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