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律字第 1047 號
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規定,其立法精神,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自由處分行為。但執行法院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應不在禁止之列(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參照) 。稅捐稽徵機關遇此情形,仍可參與分配 (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四條參照) ,國家之租稅債權,仍可獲得充分之保障。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規定,其立法精神,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自由處分行為。但執行法院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應不在禁止之列(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參照) 。稅捐稽徵機關遇此情形,仍可參與分配 (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四條參照) ,國家之租稅債權,仍可獲得充分之保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