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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9581 號
要旨
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受託人或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主旨
關於函詢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究以受託人,抑或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5 月 1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4188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署,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準此,信託財產雖在法律已移轉為受託人所有,但仍受信託目的之拘束,並為實現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本件有關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依上開說明,縱同一受託人同時受數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仍應依個別信託契約之信託本旨,決定各信託財產是否參加市地重劃,是以,本件於計算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時,不宜忽略個別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實質上之獨立性,而逕以受託人人數為計算基礎。
三、次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揆其規範意旨,應係因市地重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重大,為明確認定重劃人數及面積,爰配合土地登記制度之公示與公信原則,規定以土地登記簿者為準。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辦理信託登記時,仍應於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委託人之身分資料,是以,如以委託人計算參加重劃之人數,並未違反上開市地重劃辦法規定之規範意旨,且符合信託本旨。本件爰建請 貴部參酌上述意旨,本於權責再審酌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