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規定外,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一、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其同意超額負擔或參加重劃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部分土地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 二、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其派下員或合法繼承人提出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文件或全體合法繼承人戶籍資料者,其同意人數及面積比照前款計算方式辦理。但未提出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者,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名義人為單位計算之。 三、信託土地,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及面積為準。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當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須除以下的規定外,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 1. 公同共有土地:公同共有土地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同意超額負擔或參加重劃的公同共有人數,再乘以該公同共有部分土地面積佔全體公同共有面積的比率。 2. 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如果是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可以提供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文件或合法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作為同意人數及面積的依據。但如果未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的話,就以土地登記簿上的登記名義人為單位進行計算。 3. 信託土地:對於信託土地,則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的各契約中的委託人和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一塊土地是由三個人公同共有,其中一個人同意參加重劃且持有該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一,那麼該人的同意面積就是該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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