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6條,主管機關在核定重劃計畫書後,應立即依法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同時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的意旨和計畫要點。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應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載明理由、土地所在位置、面積、姓名和住址,並簽名或蓋章後提交給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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