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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2.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與其所有土地坐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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