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當主管機關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並重新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的意見若未被採納,主管機關應說明未採納的理由。並在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以函件回覆提出異議的人,解釋未採納該意見的理由。 2. 若在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實遇到困難,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並報請核定後重新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和圖。然而,若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已經公告期滿確定,則不能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和圖。 參考資料: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辦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 -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20C1AC3D6C62F75C&s=1391F54F23C717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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