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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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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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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
核定
時,對
土地所有權人
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
異議人
。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廢止
或
撤銷
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但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已公告期滿確定者,不得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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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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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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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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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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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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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地籍登記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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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交接及清償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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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財務結算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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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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