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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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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2. 2.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但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已公告期滿確定者,不得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當主管機關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並重新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的意見若未被採納,主管機關應說明未採納的理由。並在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以函件回覆提出異議的人,解釋未採納該意見的理由。 2. 若在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實遇到困難,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並報請核定後重新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和圖。然而,若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已經公告期滿確定,則不能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和圖。 參考資料: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辦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 -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20C1AC3D6C62F75C&s=1391F54F23C7176E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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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