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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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