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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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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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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計畫書經
核定
公告實施後,
主管機關
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
法人
或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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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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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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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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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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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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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地籍登記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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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交接及清償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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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財務結算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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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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