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在重劃計畫書經核定並公告實施後,如果有需要,可以將部分業務委託給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委託作業的相關要點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 例如,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制定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8條中提到,主管機關在進行市地重劃後可能會將一些業務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法人或學術團體進行。這樣可以讓專業的法人或學術團體來處理一些相關的業務,以更有效率地推動重劃計畫的進行。 2. 受委託的法人或學術團體必須具有經營業務並辦理土地重劃項目的能力,並且必須有地政和測量專業人員。 例如,在進行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可能會委託專業的法人或學術團體來進行一些土地測量和地政管理等相關業務。這樣可以確保委託者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能夠有效地執行這些業務。 提供參考資料: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內政部修正公告,內政部發文字第10100399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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