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主管機關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告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冊。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當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在公告滿三十日後即進行實施。這包括測量重劃區範圍、公告設施用地以及土地使用現況,並調查各宗土地的使用現況,同時編造相關的清冊。 範例:例如,一個市政府正在進行市地重劃計劃,該計劃經過核定並公告滿三十日後,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市政府必須開始測量重劃區範圍,包括相關的設施用地和土地使用情況。此外,市政府還需要調查各宗土地的使用現況並進行清冊編制工作。這一系列的措施將有助於進一步推進市地重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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