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4 條,重劃地區在選定後,主管機關應舉辦座談會,並提出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座談會的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內容包括重劃區的範圍和總面積(附上範圍圖)、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舉辦重劃工程項目、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等。重劃計畫書應包含重劃地區及其範圍、適用的法律依據、辦理重劃的原因及預期效益、重劃地區的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和土地所有權人總數、重劃地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的土地面積等。另外,重劃計畫書還應包括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預估費用負擔、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財務計畫、預定重劃工作進度表等。計算公式可參考附件一。辦理重劃時如為申請優先實施或有超額負擔的情形,重劃計畫書應記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的情形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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