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經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3條,已核發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中的建築物,若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可以允許繼續施工。若審核結果發現建築物會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應通知其停工,如果有改善的可能,則需通知其限期改善。如果已通知停工但未停工,或逾期不改善,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進行強制執行,並對繼續施工部分進行拆除而不予補償。 參考資料: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3條,內政部,政府行政規則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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