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2條,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照本條例第59條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後,有以下兩個義務: 1. 農地登記簿加註禁止事項:政府應將重劃區土地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將禁止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加註於土地登記簿中。這樣可以防止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分割或設定負擔,確保禁止事項的有效執行。等到禁止或限制期限屆滿時,政府應立即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註銷。 2. 書面通知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政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重劃區內的土地和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讓他們知道禁止或限制事項的內容和期限。這樣可以確保相關人士清楚了解自己在禁止或限制事項下的權益和義務。 以上解釋參考了《農地重劃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2條以及最新的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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