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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事項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一、土地繼承登記。 二、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六、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七、抵押權讓與登記。 八、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2. 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禁止或限制期間一年六個月為期,指各禁止或限制事項,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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