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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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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事項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一、土地繼承登記。 二、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六、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七、抵押權讓與登記。 八、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2. 2.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禁止或限制期間一年六個月為期,指各禁止或限制事項,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哪些事項不屬於公告禁止或限制的範圍,以及禁止或限制的期間長度。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以下事項不屬於公告禁止或限制: 1. 土地繼承登記。 2. 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3. 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4. 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5. 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6.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7. 抵押權讓與登記。 8. 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至於第2項規定,禁止或限制期間一年六個月。這表示禁止或限制事項的期間總計不能超過一年六個月,無論是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這個期間規定是針對市地重劃的特定情況而設定的。 資料來源: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名詞
  •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繼承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 徵收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59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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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下列事項非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一、土地繼承登記。 二、建物及其基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