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哪些事項不屬於公告禁止或限制的範圍,以及禁止或限制的期間長度。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以下事項不屬於公告禁止或限制: 1. 土地繼承登記。 2. 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3. 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4. 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5. 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6.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7. 抵押權讓與登記。 8. 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至於第2項規定,禁止或限制期間一年六個月。這表示禁止或限制事項的期間總計不能超過一年六個月,無論是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這個期間規定是針對市地重劃的特定情況而設定的。 資料來源: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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