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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 二、申請辦理重劃之原因。 三、參加重劃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簽名蓋章。 四、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2.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即進行審查,並依第六條規定勘定範圍,其合於都市發展需要者,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但得按重劃工程及設計分配之需要,調整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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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npon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平57想要申請優先辦理? 1.範圍呢? 2.原因呢? 3. 土地和人的資料,判斷是否過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