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申請書應該載明以下事項: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二、申請辦理重劃的原因。三、參加重劃土地的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簽名蓋章。四、代表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對於這項申請,應立即進行審查,並根據第六條的規定勘定範圍。符合都市發展所需的範圍,可以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不過,根據重劃工程及設計的需要,也可以調整範圍。 資料來源: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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