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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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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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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
依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
申請優先實施
市地重劃
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 二、申請辦理重劃之原因。 三、參加重劃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簽名蓋章。 四、
代表人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主管機關
對於前項申請,應即進行審查,並依
第六條
規定勘定範圍,其合於都市發展需要者,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但得按重劃工程及設計分配之需要,調整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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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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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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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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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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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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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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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地籍登記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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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交接及清償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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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財務結算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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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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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平57想要申請優先辦理? 1.範圍呢? 2.原因呢? 3. 土地和人的資料,判斷是否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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