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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2363 號
要旨
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公用徵收……,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是以如經完成徵收程序後,國家即依法原始取得所有權,僅未辦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復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因此,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在未經權利人同意前不生效力,此與撤銷權之行使有別。本件土地如已完成徵收程序,國家即依法原始取得所有權 (參照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 ,縱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申請以部分業經徵收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辦畢登記為國有,依上開說明,原徵收機關可依法訴請塗銷該項登記後,再以徵收為由登記為國有。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公用徵收……,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是以如經完成徵收程序後,國家即依法原始取得所有權,僅未辦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復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因此,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在未經權利人同意前不生效力,此與撤銷權之行使有別。本件土地如已完成徵收程序,國家即依法原始取得所有權 (參照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 ,縱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申請以部分業經徵收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辦畢登記為國有,依上開說明,原徵收機關可依法訴請塗銷該項登記後,再以徵收為由登記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