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303509490 號
要旨
被收養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得否依兵役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予以緩召,應以其與養父母及養家間之親屬是否符合該款規定而定,而無須列計本生家庭全血緣或半血緣之兄弟姊妹
主旨
有關兵役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緩召事由所稱「無兄弟姊妹」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3 年 6 月 20 日國資人力字第 113016263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狀態,先予敘明。
三、次按兵役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查本款立法意旨,係為因應年邁雙親須有子女扶養而設。揆諸上開民法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被收養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 1114 條第 1 款規定,對養父母負扶養義務;而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則處於停止狀態,無須對本生父母負扶養義務(司法院院字第 2120 號解釋參照),故被收養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得否依兵役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予以緩召,應以其與養父母及養家間之親屬是否符合該款規定而定,而無須列計本生家庭全血緣或半血緣之兄弟姊妹。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