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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082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一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基於債權之相對性,亦惟有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租賃契約係債權債務關係,以妻名義所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不論其訂立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夫既非契約當事人,即非屬該租賃關係之債權或債務主體,自不得將該承租權逕列為夫所有。 (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二) 秘台廳民一字第○四二六二號函參照)二 至於承租地所有權之歸屬乙節,因租賃契約僅屬債之關係,妻並未取得承租地所有權,自亦不得將該地列為所有。

全文內容

一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基於債權之相對性,亦惟有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租賃契約係債權債務關係,以妻名義所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不論其訂立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夫既非契約當事人,即非屬該租賃關係之債權或債務主體,自不得將該承租權逕列為夫所有。 (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二) 秘台廳民一字第○四二六二號函參照)二 至於承租地所有權之歸屬乙節,因租賃契約僅屬債之關係,妻並未取得承租地所有權,自亦不得將該地列為所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082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一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基於債權之相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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