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32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按土地與房屋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惟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其基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故買賣之房屋與其基地之關係,應視其是否連同基地一併受讓而定。本案來函所示,得否就土地持分設定地上權乙節,語意含混。廖○鉗君如係按房屋層數連同基地之應有部分一併受讓,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條及第八百十八條之規定,房屋部分層數之買受人係本於其基地共有權,按其應有部分,就共有基地之全部有使用權,不發生就基地之全部或一部設定地上權之問題。廖君如僅受讓該三、四兩層房屋之所有權並未受讓該房屋基地二分之一之所有權,亦不生就土地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之問題。續查本案基地所有權屬於一、二層房屋所有人,應無共有地上權之情事發生,宜認其得在他人建築物上 (屋頂) 有建築物為目的而設定一種類似於地上權之權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32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發布,要旨:按土地與房屋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惟房屋性質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