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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541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買賣關係得否作為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占有原因

主旨

關於吳○○先生以買賣取得之建物,主張依民法規定申辦時效取得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八五一一八號函。

二、按民法規定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要件,本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法律決字第○九二○○四九○七一號函復在案,至於買賣關係得否作為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占有原因,揆諸法院裁判意旨,均認社會上買賣不動產之常情,係以取得其所有權為目的,而以所有權人之意思而占有其物為常態,且亦以是否有買賣契約書作為認定占有事實證明之(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一號、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八號及臺灣高等法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一一號等裁判參照)。

三、檢附上開法院裁判影本各乙份供參。

四、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二三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541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買賣關係得否作為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占有原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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