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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8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非訟事件得抗告之裁定,凡未提起抗告者,於抗告期間屆滿時確定

全文內容

按關於裁定確定之時期,民事訴訟法或非訟事件法均未設有明文規定,惟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關於判決確定時期之規定應準用於裁定,即在得抗告之裁定,未提起抗告者,於抗告期間 (十日或五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屆滿時確定。前揭認可收養之裁定,係於七十六年六月廿三日送達於聲請人,為得抗告之裁定,於抗告期間 (十日) 內未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上開裁定係於抗告期間屆滿時即七十六年七月三日終止之時確定亦即同年月日下午十二時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秘台廳(一)字第 018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非訟事件得抗告之裁定,凡未提起抗告者,於抗告期間屆滿時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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