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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非訟事件法28費用裁定之效力-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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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規定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對方無須另行起訴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 費用裁定不付,對方能直接查封我嗎?

能,費用裁定本身就是執行名義

依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對方無須再對你起訴取得判決,可直接持該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薪資或不動產。對費用金額或負擔的不服須在裁定確定前依程序處理(第 27 條限制獨立聲明不服)。

白話解讀

一張關於費用的小裁定,看起來人畜無害,你可能以為它只是「告訴你要付多少錢」的通知。這條揭穿它的真面目:費用的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執行名義(法律上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別人財產的依據)通常要打贏一場官司、拿到確定判決才有。但費用裁定不用,它自己就是。意思是,如果裁定你該付的費用你不付,對方(或國庫)可以直接拿這張裁定去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你的存款、薪水或財產,中間不需要再另外告你一次。很多人小看一張費用裁定,覺得「不過幾千塊,拖著再說」,卻不知道這張紙已經是一把可以直接打開你銀行帳戶的鑰匙。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規定,法院就非訟程序所生費用所為之裁定,具有執行名義之地位,得直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提起訴訟取得確定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訴訟費用額確定裁定之執行力相對應。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費用裁定不付會怎樣?對方能直接查封我嗎?

能。非訟事件法第28條規定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對方不必再對你起訴拿判決,可直接持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薪水或財產。

Q2我覺得費用算錯了,被執行時還能爭嗎?

對費用金額或負擔的不服原則上須在裁定確定前處理,且依第27條不能單獨針對費用抗告。裁定確定後被執行,只能就執行程序是否合法、費用是否已清償等事由依強制執行法聲明異議。

Q3費用裁定不付會怎樣?

費用裁定本身是執行名義,對方可不經起訴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薪資或財產。

Q4什麼是執行名義?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的法律依據,通常需確定判決,但費用裁定自己就是。

Q5費用裁定和確定判決的執行力一樣嗎?

一樣。在執行力上費用裁定與確定判決同等,皆可作為查封拍賣依據。

Q6非訟事件法第28條規範什麼?

規範非訟程序費用之裁定具執行名義地位,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7拿到費用裁定怎麼聲請執行?

確認裁定已合法送達確定後,持該裁定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Q8被費用裁定執行了還能怎麼救濟?

就執行程序是否合法、費用是否已清償等事由,依強制執行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Q9費用算錯了要怎麼處理?

在裁定確定前確認金額與負擔比例並循程序救濟;注意第27條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Q10怎麼避免財產被查封?

與其等被扣款,不如主動繳清或在裁定確定前處理,避免連帶信用衝擊。

Q11費用裁定 vs 確定判決差在哪?

取得方式不同,但執行力相同,都能作為強制執行依據。

Q12非訟事件法28條 vs 民事訴訟法91條差在哪?

前者規範非訟程序費用,後者規範訴訟費用額確定裁定,兩者皆得為執行名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4條(訴訟費用額確定処分,得為債務名義)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10조~제115조(소송비용액확정결정의 집행권원성)
中國民事訴讼法 — 诉讼费用负担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德國ZPO § 794 Abs. 1 Nr. 2 i.V.m. § 104(Kostenfestsetzungsbeschluss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décision statuant sur les dépens valant titre exécutoire
美國Fed. R. Civ. P. 54(d) — taxation of costs entered as part of the enforceable judg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0580822 全文修正)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0610829 全文修正)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0940118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關於「執行名義」之用語,略作文字修正。

  • 執行名義名詞
(0530515 制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0580822 全文修正)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0610829 全文修正)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關於「執行名義」之用語,略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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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規定:「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