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規定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對方無須另行起訴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 費用裁定不付,對方能直接查封我嗎?
能,費用裁定本身就是執行名義
依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對方無須再對你起訴取得判決,可直接持該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薪資或不動產。對費用金額或負擔的不服須在裁定確定前依程序處理(第 27 條限制獨立聲明不服)。
一張關於費用的小裁定,看起來人畜無害,你可能以為它只是「告訴你要付多少錢」的通知。這條揭穿它的真面目:費用的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執行名義(法律上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別人財產的依據)通常要打贏一場官司、拿到確定判決才有。但費用裁定不用,它自己就是。意思是,如果裁定你該付的費用你不付,對方(或國庫)可以直接拿這張裁定去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你的存款、薪水或財產,中間不需要再另外告你一次。很多人小看一張費用裁定,覺得「不過幾千塊,拖著再說」,卻不知道這張紙已經是一把可以直接打開你銀行帳戶的鑰匙。
非訟事件法第 28 條規定,法院就非訟程序所生費用所為之裁定,具有執行名義之地位,得直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提起訴訟取得確定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訴訟費用額確定裁定之執行力相對應。
能。非訟事件法第28條規定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對方不必再對你起訴拿判決,可直接持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薪水或財產。
對費用金額或負擔的不服原則上須在裁定確定前處理,且依第27條不能單獨針對費用抗告。裁定確定後被執行,只能就執行程序是否合法、費用是否已清償等事由依強制執行法聲明異議。
費用裁定本身是執行名義,對方可不經起訴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薪資或財產。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的法律依據,通常需確定判決,但費用裁定自己就是。
一樣。在執行力上費用裁定與確定判決同等,皆可作為查封拍賣依據。
規範非訟程序費用之裁定具執行名義地位,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確認裁定已合法送達確定後,持該裁定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就執行程序是否合法、費用是否已清償等事由,依強制執行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在裁定確定前確認金額與負擔比例並循程序救濟;注意第27條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與其等被扣款,不如主動繳清或在裁定確定前處理,避免連帶信用衝擊。
取得方式不同,但執行力相同,都能作為強制執行依據。
前者規範非訟程序費用,後者規範訴訟費用額確定裁定,兩者皆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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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關於「執行名義」之用語,略作文字修正。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一、原條文第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關於「執行名義」之用語,略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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