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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29 條(聲請或陳述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2.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3.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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