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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8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捐助章程如經登記,除法院得依聲請變更外,財團法人本身或捐助人不得自行修改捐助章程,其董事或董事會亦不得以決議修正之

全文內容

按董事為財團法人之執行機關,係屬「財團之組織」,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關於董事之人數,除 貴部訂頒之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九條第二項定有最高人數之限制外,民法或其他有關財團法人之法令尚無限制之規定。故如捐助人於捐助章程內有「設董事若干人至若干人」之訂定,於法似尚無不合。惟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如經登記,除依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外,財團法人本身或捐助人不得自行加以修改捐助章程,其董事或董事會亦不得以決議修正之。

至於非訟事件之聲請人如不服法院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可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提起抗告以為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秘台廳(一)字第 018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捐助章程如經登記,除法院得依聲請變更外,財團法人本身或捐助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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