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刑字第 08187 號

會議日期 65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民眾拾得之機車送交警察機關,如足以認定係竊盜之贓物,而無從發還時,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定為失主提存,其不能認定為贓物者,則應依遺失物之有價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一 民眾拾得之機車,如足以認定係竊盜之贓物者,應查明發還被害人,其因不能確知孰為被害人而無從發還時,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應為失主提存,其不適於提存者,亦得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拍賣後提存其價金 (參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八條及提存法有關規定) 。

二 如拾得之機車,無從認定係贓物者,則應依民法有關遺失物之規定處理。其係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上述遺失物者,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應以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65)台函刑字第 0818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