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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三字第 30555 號
要旨
民法有關提存之規定僅適用於私法債權債務關係,至公法上之權利義務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例外得為提存;故執勤員警依法舉發違規攤販,沒入攤棚、攤架,攤販若拒不配合將攤架內之有價物品即時清除,自不得將該有價物品送交法院辦理提存
全文內容
按民法債編有關提存之規定僅適用於私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至公法上之權利義務,則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例外得為提存(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對移置保管車輛拍賣所得價款得依法提存)。攤販違規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經執勤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予以舉發,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沒入攤棚、攤架者,並未明文規定得將該攤架內之有價物品予以提存,是違規攤販若拒不配合將攤架內之有價物品即時清除時,自不得將該有價物品送交法院辦理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