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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一字第 079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以金線、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

全文內容

查提存必須符合提存法所定之要件,始生提存之效力。來函所述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擬統一籌設專戶,將未經領取之已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補償費撥入專戶,並憑回執申辦提存,以為清清乙節,雖可迅速解決該處所指之懸案,惟按清償提存之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法第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來函所指回執」,尚不能為提存物,如仍予提存,即屬不應提存而提存,並不生提存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秘台廳民一字第 079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5 月 18 日發布,要旨:清償提存之提存物以金線、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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