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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一字第 07960 號
要旨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以金線、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
全文內容
查提存必須符合提存法所定之要件,始生提存之效力。來函所述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擬統一籌設專戶,將未經領取之已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補償費撥入專戶,並憑回執申辦提存,以為清清乙節,雖可迅速解決該處所指之懸案,惟按清償提存之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法第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來函所指回執」,尚不能為提存物,如仍予提存,即屬不應提存而提存,並不生提存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