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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5773 號
要旨
法院裁判准當事人得提供「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供擔保人可否以「登記形式公債」提存,涉及「登記形式公債」是否為「有價證券」之問題。按「登記形式公債」並未交付實體債票,與一般所稱有價證券,係指表彰財產權之證券,且該財產權之發生、移轉或行使,須依占有之事實加以認定者不同 (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 (下冊) 第三三○頁至第三三一頁參照) ,其似非有價證券,故不能以「有價證券」作為法院提存之標的物。 (請參考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中央銀行國庫局召開「商討提存人以登記形式公債辦理提存之作業事項會議」會議紀錄有關司法院代表意見) 。
全文內容
法院裁判准當事人得提供「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供擔保人可否以「登記形式公債」提存,涉及「登記形式公債」是否為「有價證券」之問題。按「登記形式公債」並未交付實體債票,與一般所稱有價證券,係指表彰財產權之證券,且該財產權之發生、移轉或行使,須依占有之事實加以認定者不同 (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 (下冊) 第三三○頁至第三三一頁參照) ,其似非有價證券,故不能以「有價證券」作為法院提存之標的物。 (請參考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中央銀行國庫局召開「商討提存人以登記形式公債辦理提存之作業事項會議」會議紀錄有關司法院代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