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7-1 條(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
- 1.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 2.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 3.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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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 賦予法院職權,於訴訟結果影響第三人法律上利害關係時主動以書面通知,受通知人五日內得聲請閱卷,並得依第 58 條參加訴訟。
Q · 收到法院說有官司跟我有關的通知,我該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法院認為訴訟結果對你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會主動以書面通知你。收到後五日內可依第 242 條第 1 項聲請閱覽卷宗,了解這場官司在打什麼。若符合第 58 條參加要件,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聲明參加;若不參加,準用第 67 條,會被視為已參加而受判決效力拘束,日後不能主張判決不當。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裡有一種令人不安的可能:一場跟你的權益直接相關的官司正在進行,而你完全不知道。等判決出來,你才發現自己被影響了,這時候只能走「第三人撤銷訴訟」這條又貴又難的路。第 67 條之 1 就是為了防堵這個漏洞。它賦予法官一項職權:如果法官發現這場訴訟的結果會影響到某個不在場的第三人,可以主動用書面通知那個人。收到通知的人有五天可以聲請閱覽卷宗(第 242 條第 1 項),了解這場官司在打什麼。如果這個人符合參加訴訟的條件(第 58 條),還會準用第 67 條的效力:不參加的話,視為已經參加。法官不是替你打仗,是在你被流彈擊中之前拉你一把。但那五天的反應窗口,你錯過就沒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 為職權通知第三人之程序規範:當訴訟結果對訴訟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使其有及時聲請閱卷與參加訴訟之機會,旨在事前保障第三人程序權、減少判決確定後之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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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怎麼知道有第三人會受影響?▾
法官是從訴訟雙方提出的書狀、證據、陳述中判斷的。例如甲告乙要求返還房屋,書狀裡提到房屋目前有丙在承租,法官就可能認為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主動通知。但這是法官的職權裁量,不是義務,法官「得」通知而非「應」通知。如果你認為自己跟某場訴訟有利害關係但沒收到通知,可以主動依第58條聲請參加訴訟,不用等法官通知你。
Q2收到這種通知後不理它會怎樣?▾
本條第三項準用第67條,效果跟告知訴訟相同:你會被視為在可以參加時已經參加了,日後不能主張判決不當(第63條)。等於你被綁定在判決結果裡,卻完全沒有發言權。最糟的情況是判決認定了一個對你不利的事實,你日後要翻盤只能走第三人撤銷訴訟(第507條之1),程序更複雜、成本更高。閱卷是你成本最低的自保方式,五天內去做,不虧。
Q3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是什麼?▾
規定法院得主動以書面通知與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使其有閱卷及參加訴訟的機會,是事前的第三人程序保障。
Q4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在法律上會直接影響第三人的權利或地位,例如房屋上的抵押權、租賃權,或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而非僅事實上或經濟上的影響。
Q5職權通知和訴訟告知差在哪?▾
第67條之1是法院依職權主動通知,第67條是當事人主動告知訴訟;兩者對受通知人產生的參加效力相同。
Q6收到第67條之1通知代表我是被告嗎?▾
不是。通知不是傳票,你不會因此變成當事人,但忽視它會被視為已參加而受判決效力拘束,後果可能比傳票嚴重。
Q7收到法院第67條之1通知怎麼辦?▾
確認案號、法院與兩造 → 五日內依第242條聲請閱卷 → 評估判決是否影響你 → 符合第58條要件就具狀聲明參加。
Q8怎麼聲請閱覽卷宗?▾
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依第242條第1項向受理法院遞狀聲請閱覽卷宗,繳納少額閱卷費即可查看雙方主張與證據。
Q9第三人要怎麼參加訴訟?▾
依第58條、第59條,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具狀聲明參加,敘明利害關係及輔助的一造,經法院准許即成為參加人。
Q10閱卷要花多少錢?▾
閱卷費極低、近乎可忽略,卻能完整看到雙方主張與證據,是成本最低的情報蒐集方式。
Q11第67條之1 vs 第67條(當事人告知)差在哪?▾
67條之1由法院依職權發動,67條由當事人發動;前者是2003年新增的程序保障,兩者參加效力相同。
Q12職權通知 vs 第三人撤銷訴訟哪個好?▾
職權通知是事前進場、成本低;第三人撤銷訴訟是判決確定後事後救濟、程序複雜成本高。能在前者進場就別拖到後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制度 | 發動者 | 時點 | 受通知人效果 |
|---|---|---|---|
| 第67條之1 職權通知 | 法院(得,非應) | 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 | 五日內得閱卷、得依第58條參加,準用第67條參加效力 |
| 第67條 告知訴訟 | 當事人主動告知 | 訴訟繫屬中 | 受告知人不參加亦受第63條參加效力拘束 |
| 第58條 聲請參加 | 第三人自行聲請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經准許後成為參加人,得為輔助一造之訴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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