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7-1 條(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
- 1.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 2.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 3.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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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 賦予法院職權,於訴訟結果影響第三人法律上利害關係時主動以書面通知,受通知人五日內得聲請閱卷,並得依第 58 條參加訴訟。
Q · 收到法院說有官司跟我有關的通知,我該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法院認為訴訟結果對你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會主動以書面通知你。收到後五日內可依第 242 條第 1 項聲請閱覽卷宗,了解這場官司在打什麼。若符合第 58 條參加要件,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聲明參加;若不參加,準用第 67 條,會被視為已參加而受判決效力拘束,日後不能主張判決不當。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裡有一種令人不安的可能:一場跟你的權益直接相關的官司正在進行,而你完全不知道。等判決出來,你才發現自己被影響了,這時候只能走「第三人撤銷訴訟」這條又貴又難的路。第 67 條之 1 就是為了防堵這個漏洞。它賦予法官一項職權:如果法官發現這場訴訟的結果會影響到某個不在場的第三人,可以主動用書面通知那個人。收到通知的人有五天可以聲請閱覽卷宗(第 242 條第 1 項),了解這場官司在打什麼。如果這個人符合參加訴訟的條件(第 58 條),還會準用第 67 條的效力:不參加的話,視為已經參加。法官不是替你打仗,是在你被流彈擊中之前拉你一把。但那五天的反應窗口,你錯過就沒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 為職權通知第三人之程序規範:當訴訟結果對訴訟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使其有及時聲請閱卷與參加訴訟之機會,旨在事前保障第三人程序權、減少判決確定後之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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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是什麼?▾
規定法院得主動以書面通知與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讓其有機會閱卷及參加訴訟。
Q2收到第67條之1通知代表我被告了嗎?▾
不是。它是提醒你有場官司跟你有利害關係,不是傳票,但忽視的後果可能比傳票更嚴重。
Q3收到通知後幾天內要行動?▾
送達後五日內可依第242條第1項聲請閱覽卷宗,越早行動越好。
Q4不理會法院通知會怎樣?▾
準用第67條,視為已參加訴訟,受參加效力拘束,日後不得主張判決不當。
Q5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在法律上會直接影響第三人的權利或地位,例如抵押權、租賃權、連帶責任。
Q6第67條之1和第67條差在哪?▾
第67條之1是法院職權通知,第67條是當事人主動告知訴訟,兩者參加效力相同。
Q7閱卷要花多少錢?▾
閱卷費極低近乎可忽略,卻能看到雙方主張與證據,是成本最低的情報蒐集。
Q8沒收到通知但我有利害關係能參加嗎?▾
可以。依第58條,符合輔助參加要件者可主動聲請參加,不必等法院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制度 | 發動者 | 時點 | 受通知人效果 |
|---|---|---|---|
| 第67條之1 職權通知 | 法院(得,非應) | 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 | 五日內得閱卷、得依第58條參加,準用第67條參加效力 |
| 第67條 告知訴訟 | 當事人主動告知 | 訴訟繫屬中 | 受告知人不參加亦受第63條參加效力拘束 |
| 第58條 聲請參加 | 第三人自行聲請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經准許後成為參加人,得為輔助一造之訴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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