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7-1 條(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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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 賦予法院職權,於訴訟結果影響第三人法律上利害關係時主動以書面通知,受通知人五日內得聲請閱卷,並得依第 58 條參加訴訟。
Q · 收到法院說有官司跟我有關的通知,我該怎麼辦?
五日內聲請閱卷,評估是否參加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法院認為訴訟結果對你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會主動以書面通知你。收到後五日內可依第 242 條第 1 項聲請閱覽卷宗,了解這場官司在打什麼。若符合第 58 條參加要件,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聲明參加;若不參加,準用第 67 條,會被視為已參加而受判決效力拘束,日後不能主張判決不當。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裡有一種令人不安的可能:一場跟你的權益直接相關的官司正在進行,而你完全不知道。等判決出來,你才發現自己被影響了,這時候只能走「第三人撤銷訴訟」這條又貴又難的路。第 67 條之 1 就是為了防堵這個漏洞。它賦予法官一項職權:如果法官發現這場訴訟的結果會影響到某個不在場的第三人,可以主動用書面通知那個人。收到通知的人有五天可以聲請閱覽卷宗(第 242 條第 1 項),了解這場官司在打什麼。如果這個人符合參加訴訟的條件(第 58 條),還會準用第 67 條的效力:不參加的話,視為已經參加。法官不是替你打仗,是在你被流彈擊中之前拉你一把。但那五天的反應窗口,你錯過就沒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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