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7-1 條(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 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 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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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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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例如主債務人、善意第三人、袋地所有人未列之鄰地地主),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法院之職權通知制度
事前程序保障
💇立法理由:
所以為使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能知悉訴訟而有及時參與訴訟之機會,避免第三人嗣後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以維持確定裁判之安定性,並貫徹一次訴訟解決紛爭之原則
II 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為第242條第1項之請求。
III 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66條之規定。
訴訟參加
(58I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II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III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限「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始✅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合法聽審權 知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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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事前程序保障(法院之職權通知制度)
507-1 事後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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