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應適時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主旨
各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請確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能知悉訴訟而有及時參與訴訟之機會,避免其嗣後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以維持確定裁判之安定性,並貫徹一次訴訟解決紛爭之原則,民事訴訟法於 92 年增訂第 67 條之1 第 1 項,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賦予法院得適時主動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職權。 二、各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如該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例如:民法第 242 條代位訴訟之債務人、同法第 821 條但書回復共有物訴訟之其他共有人,或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訴訟繫屬中受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等),請確實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以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當事人及第三人權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