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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14146 號
要旨
查大韓民國涉外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旅韓華僑在僑居地死亡,其遺產之繼承,自有我國民法繼承編之適用,次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問其是否在其他國家具有國籍,均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所稱之外國人。我國民法繼承編既未限制外國人繼承中國人遺產,則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取得大韓民國國籍者,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中華民國僑民之遺產,其繼承權不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或之後而有何不同。惟如該旅韓華僑之遺產,其中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或其他土地權利者,則其繼承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受我國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