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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25019 號
要旨
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 15 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現所有權人已非價購時之當事人,得否辦理註記
主旨
關於臺北縣政府函為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 15 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現所有權人已非價購時之當事人,得否辦理註記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6 月 2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725615 號函。
二、本件政府或機關價購(買賣法律關係)私人所有土地已逾 15 年而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政府或機關)之一方占有使用上開土地者,係屬有權占有,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而成為無權占有(參照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1665 號判例),如進一步為交易安全之考量,得將買賣關係之請求權預作登記(債權物權化)或僅作權利之註記,以生公示原則之效果或第三人知悉要件之證明。準此,本件之註記文字如未影響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者,應仍得為之。至於現土地所有權人已非價購時之當事人,其取得權利時地籍資料原無相關註記,如配合內政部函示予以註記,有否損及善意之現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乙節,該土地所有權人如認註記文字有損及其權益且足資證明時,自得依相關法律關係之規定,向原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