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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56 條(行李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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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2. 2.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3. 3.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56 條:託運行李逾一個月未取,運送人經催告得拍賣;旅客所在不明免催告,易腐品逾 24 小時即可拍賣。

Q · 我託運的行李忘記去拿,會被運送人賣掉嗎?

會。到站滿一個月經催告就能拍賣

依民法第 656 條,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未取回,運送人可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不取就能拍賣;如果連你人在哪都找不到,可以不經催告直接拍賣。若行李屬易腐壞性質(生鮮、活體),到站超過二十四小時運送人即可拍賣。拍賣後依第 652 條扣除運費、保管費、拍賣費用,餘款才歸你。

深度解讀

如果你把行李託運之後忘了拿,運送人不能永遠幫你保管下去,這條給了他們一條合法處理掉的路。但這條路對你來說同樣是一個警報:到站後一個月內不去拿,運送人可以先催告你一段時間,逾期就可以公開拍賣你的行李。如果運送人連你人在哪都找不到,連催告都免了,直接拍賣。更急的是易腐壞的行李(例如食材、鮮花、活體)只要超過二十四小時,運送人就可以直接賣掉。拍賣之後的錢會依第652條的規則扣除運費、保管費、拍賣費用後,剩下的才是你的。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以為「行李放著總會等我」,結果回去找的時候才發現自己的東西已經被合法變賣,連一句抗議的立場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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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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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56 條規定:「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