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5 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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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5條是修正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的債務,也要適用修正後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債務是在修正施行前產生的,也可以依據修正後的民法條文來處理。例如,假設在修正施行前,合約中有關給付不完全的情況並沒有被完整規定,那麼在修正施行後,就可以類推適用修正後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給付不完全的情況。 參考資料: 民法債編施行法。最高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and-regulations/241f405278154fa88e698e0d07c0e0d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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