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5條是修正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的債務,也要適用修正後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債務是在修正施行前產生的,也可以依據修正後的民法條文來處理。例如,假設在修正施行前,合約中有關給付不完全的情況並沒有被完整規定,那麼在修正施行後,就可以類推適用修正後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給付不完全的情況。 參考資料: 民法債編施行法。最高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and-regulations/241f405278154fa88e698e0d07c0e0d1
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一大原則,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後均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條文
- 民法法規
(0190201 制定)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一大原則,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後均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債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