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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智慧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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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依
民法
債編之規定,負不履行之責任。
前項規定,於
債權人
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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