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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依民法債編之規定,負不履行之責任。
  2. 前項規定,於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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