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6 條
- 1.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依民法債編之規定,負不履行之責任。
- 2.前項規定,於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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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以上提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沒有直接提到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6 條。因此,根據給予的內容,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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