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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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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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了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也適用。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前訂定的契約涉及到修正後的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那麼這個法條同樣適用於該契約。這意味著修正後的法條將對早先訂定的契約產生效力。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契約在修正施行法實施之前訂定,並包含涉及到修正後的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條款,那麼這個法條將在該契約中生效。
立法沿革 1 版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弱勢之訂約人。新增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附合契約,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條文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247-1 條條文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弱勢之訂約人。新增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附合契約,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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