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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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約定之違約金,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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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8條」規定民法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的違約金相關規定,在民法債編施行前約定的情況下,仍然適用。這表示在民法債編施行之前,如果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違約金的相關內容,則依照民法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在民法債編施行前的契約中,雙方約定一旦有違約情況,違約方需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那麼在施行民法債編之後的違約情況下,仍然可以按照當初契約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來處理。
立法沿革 1 版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約定之違約金,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條文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250 條條文
- 民法 第 251 條條文
- 民法 第 252 條條文
- 民法 第 253 條條文
(0880402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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