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2175 號
要旨
關於因拍定人不按期繳交價金,經法院再行拍賣,其拍定價額少於原拍定額之差額,由原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清償之。該保證金究屬賠償性質抑為拍定價金之一部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因拍定人不按期繳交價金,經法院再行拍賣,其拍定價額少於原拍定價額之差額,由原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清償之。該保證金究屬賠償性質抑為拍定價金之一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年九月廿七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二五七九一號函。
二 按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利益,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之拍賣,亦有適用。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五則規定,拍定人如逾期不繳價金者,應依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將標的物再行拍賣。民法既明定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則同注意事項第四十六則之 (二) 所規定,以保證金清償再行拍賣所生費用及低於原拍定價額之差額,自屬損害賠償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