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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 098004035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對於地役權似得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免檢附地役權人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之判決書之見解,表示贊同

主旨

關於供役地所有權人以地役權存續期間屆滿為由,未提出法院判決書或地役權人之同意書,而單獨申請塗銷地役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9 月 2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511 號函。 二、按地役權、地上權定有存續期間者,依學者通說及司法實務見解,於期限屆滿時當然歸於消滅,(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92 年 7月版,頁 169;王澤鑑,民法物權(二),91 年 10 月版,頁 91;史尚寬,物權法論,68 年 5 月版,頁 222;司法院院字第 1958 號解釋,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758 及 4114 號、70 年度台上字第 794 號判決參照)。來函所附土地登記簿等資料所載,本件地役權之存續期間至 97 年 3 月 16 日屆滿,則於存續期間屆滿時,該地役權當然消滅。故 貴部來函說明三有關「本案地役權似得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免檢附地役權人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之判決書」之見解,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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