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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民字第 4941 號
要旨
查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此於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台灣省雲林縣麥寮鄉公所代收國省有放租公地四十四年第一、二期,四十五年第一期租金,即經該鄉公所飭由村幹事蔡充閭催征,就此項地租而言,蔡充閭自係有受領權人,承租公地之農戶,向該蔡充閭繳付地租,經其受領後,揆諸前揭法條,即使債之關係歸於消滅,縱令蔡充閭有乘機偽造單據向部分承租公地之農戶詐取地租情事,亦應認為已發生清償之效力。故凡已向該蔡充閭繳付租金之農戶,既因清償而消滅債之關係,自無再行付租之義務。
全文內容
查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此於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臺灣省雲林縣麥寮鄉公所代收國省有放租公地四十四年第一、二期,四十五年第一期租金,既經該鄉公所飭由村幹事蔡○○催征,就此項地租而言,蔡○○自係有受領權人,承租公地之農戶向該蔡○○繳付地租,經其受領後,揆諸前揭法條,債之關係歸於消滅,縱令蔡○○有乘機偽造單據向部分承租公地之農戶詐取地租情事,亦應認為已發生清債之效力。故凡已向該蔡○○繳付租金之農戶,既因清償而消滅債之關係,自無再行付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