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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3 條(統一財產制準用)已於民國 74 年刪除,因丈夫統一管理妻財產牴觸男女平等而整套廢除。
Q · 民法第 1043 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74年刪除
民法第 1043 條已於民國 74 年 6 月 3 日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本條原為統一財產制的準用規定,因統一財產制讓丈夫統一管理妻之財產,牴觸憲法男女平等原則,立法院將統一財產制全部條文(第 1041 至 1043 條)一併廢除。現行約定財產制僅剩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民國19年制定的時候,台灣民法裡有一種叫「統一財產制」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可以約定把財產統一管理,而管理權歸誰?歸丈夫。本條規定統一財產制準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則,而當時的法定財產制同樣把管理權和使用收益權交給丈夫。換句話說,不管你選哪種制度,結果都差不多:太太的財產,先生管。民國74年,立法院終於把統一財產制整個砍掉。不是修,是連根拔除。因為這個制度從設計邏輯上就不可能改成性別平等的版本,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問題。這條的刪除不是技術調整,是台灣婚姻財產法從父權結構走向平等結構的標誌性事件之一。
民法第 104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夫妻約定財產制中「統一財產制」的準用規範,規定統一財產制就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準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該制度因結構性性別不平等,於民國 74 年連同統一財產制整套條文廢除。
統一財產制是夫妻約定把雙方財產合在一起、由丈夫統一管理的制度。民國74年修法認為其從根本違反男女平等原則,非修改條文能解決,故整套廢除(含第1042條)。
現行僅剩法定財產制(未約定時自動適用,民法第1005條)與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共同財產制(第1031條以下)仍在但實務罕用。不做任何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對經濟弱勢一方最有保障。
已刪除條文,原為統一財產制就財產管理、使用收益準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夫妻約定把財產合在一起、由丈夫統一管理的已廢除制度,妻的婚後收入管理權都在夫手上。
因丈夫統一管理妻財產的結構性不平等牴觸憲法男女平等原則,民國74年連同統一財產制全部條文廢除。
統一財產制由丈夫單獨管理(已廢除);共同財產制原則上夫妻共同管理(現行仍有效但罕用)。
不算數。制度廢除後即不再適用,現行依法定財產制處理,除非另有有效約定。
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pcode=B0000001 的法規沿革,本條於民國74年6月3日刪除。
該約定因制度廢除而失效,現行未另為有效約定者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約定制;不約定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統一財產制由夫單獨管理且已廢除;聯合財產制為舊法定財產制,民國91年改為現行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離婚有剩餘財產分配;統一財產制由夫統一管理,已廢除。
| 制度 | 管理權 | 現行狀態 |
|---|---|---|
| 統一財產制(已廢除) | 丈夫統一管理 | 民國74年刪除 |
| 共同財產制 | 原則共同管理(民法 §1031 以下) | 現行有效,實務罕用 |
| 分別財產制 | 各自管理(民法 §1044) | 現行有效約定制 |
| 法定財產制 | 各自管理(民法 §1005) | 未約定時自動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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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財產,除前條規定外,準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刪除理由同前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統一財產,除前條規定外,準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刪除理由同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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