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9 條(費用償還請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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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69 條規定居間人支出的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即使已報告或媒介,契約不成立時亦不得請款。
Q · 房仲帶看沒成交,要跟我收車馬費廣告費,要付嗎?
合約沒寫費用負擔就不用付
依民法第 569 條,居間人支出的費用,除非當初有約定由委託人負擔,否則不得請求償還;而且第二項明定,即使居間人已經報告或媒介,只要契約最終沒成立,一樣不能請款。關鍵只看一件事:當初的委託合約裡有沒有「費用負擔條款」。
深度解讀
你委託房仲賣房,他三個月帶了二十組客人來看,油錢、廣告費、還請了攝影師拍屋況照。最後房子沒賣成,他拿著一疊收據來找你請款。你該付嗎?這條告訴你:不用。居間人(房仲、婚仲、各種中介)做業務產生的成本,原則上全部自己吞,除非當初白紙黑字寫了「費用由委託人負擔」。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他真的努力跑了、報告了、媒介了,只要最後契約沒成立,一樣不能請款。這條設計的邏輯很直接:居間業的遊戲規則是「成則拿佣,敗則自負」。你付的是結果,不是過程。很多人被收據嚇到以為自己理虧,其實法律把你擋在前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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