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569 條規定居間人支出的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即使已報告或媒介,契約不成立時亦不得請款。
Q · 房仲帶看沒成交,要跟我收車馬費廣告費,要付嗎?
合約沒寫費用負擔就不用付
依民法第 569 條,居間人支出的費用,除非當初有約定由委託人負擔,否則不得請求償還;而且第二項明定,即使居間人已經報告或媒介,只要契約最終沒成立,一樣不能請款。關鍵只看一件事:當初的委託合約裡有沒有「費用負擔條款」。
你委託房仲賣房,他三個月帶了二十組客人來看,油錢、廣告費、還請了攝影師拍屋況照。最後房子沒賣成,他拿著一疊收據來找你請款。你該付嗎?這條告訴你:不用。居間人(房仲、婚仲、各種中介)做業務產生的成本,原則上全部自己吞,除非當初白紙黑字寫了「費用由委託人負擔」。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他真的努力跑了、報告了、媒介了,只要最後契約沒成立,一樣不能請款。這條設計的邏輯很直接:居間業的遊戲規則是「成則拿佣,敗則自負」。你付的是結果,不是過程。很多人被收據嚇到以為自己理虧,其實法律把你擋在前面。
民法第 569 條為居間契約之費用負擔規範,確立居間人因業務支出之費用原則上由其自行承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縱使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之行為,於契約不成立時亦不得請求償還,藉此劃定「報酬以成交為條件、費用自負」的居間業界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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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約。民法第 569 條明定居間人支出的費用,沒有約定不能請求償還,且第二項強調縱已報告或媒介,契約不成立一樣不能請款。關鍵是委託合約有沒有費用償還條款,沒有就由他自負。內政部版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範本通常沒有這種條款,多半不用付。
口頭約定原則有效,但居間人要舉證你真的同意過,舉證責任在他身上。只有他片面說你答應過、沒有 LINE、email、錄音或第三方證人,法院多半不認定。對方傳訊息要你確認時,回覆『一切依書面合約』即可。
這種條款原則有效,因第 569 條是任意規定。但若金額顯失公平或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主張無效。簽約前堅持『除佣金外不另收費』或加註費用上限,事前預防遠勝事後抗辯。
規範居間人費用負擔,費用須經約定才能請求償還,未成交也不能請款。
報酬是成交佣金(568,因媒介成功而生),費用是業務墊款(569,須另行約定),請求要件完全不同。
車馬費、廣告費、攝影費、調查費等居間人為執行業務支出的成本。
房仲、婚友社、人力仲介、M&A 顧問,以及特定情境下的平台服務皆可能屬居間。
翻合約找費用條款 → 沒寫就書面回覆『依民法 569 條無償還義務』 → 保留紀錄。
只看委託合約有沒有費用負擔約定,沒有就不付,與居間人付出多少無關。
必須拿出明確的費用約定書面(合約、email、LINE 紀錄),無書面則無請求權。
簽約時加註『除佣金外不另收費』或費用上限條款,把 569 的保護鎖死。
568 管報酬(成交才有),569 管費用(約定才付),是兩條不同的請求權門檻。
| 比較面向 | left | right |
|---|---|---|
| 請求標的 | 居間報酬(民法 568) | 居間費用(民法 569) |
| 成立要件 | 因居間使契約成立 | 須經當事人約定 |
| 契約不成立時 | 不得請求 | 縱已報告媒介亦不得請求 |
| 舉證責任 | 居間人證明媒介成功 | 居間人證明有費用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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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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