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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70 條(報酬之給付義務人)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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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70 條規定,居間人媒介成交的報酬,除契約另有約定或有交易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這是房仲服務費分擔的法律依據。

Q · 房仲說服務費就是 2%,可以談嗎?

依民法第 570 條,居間報酬在「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之外才由雙方平均負擔。房仲業的 2%/4% 是「習慣」,而契約約定的位階高於習慣。換言之你在簽「服務費確認書」之前,費率都在談判桌上。一旦簽字,就受契約拘束,事後反悔要打官司推翻,難度極高。

白話解讀

房仲的服務費為什麼買方付 2%、賣方付 4%?這不是房仲業者自己訂的潛規則,而是這條法律開了一道後門的結果。民法預設:居間人(介紹人、仲介、媒人)的報酬,由成交雙方各付一半。聽起來很公平。但條文加了兩個例外: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而房仲業 30 年來用「習慣」這兩個字,把 50/50 的預設改成了 2%/4%。你簽下買賣契約的那一刻,就同時被綁進了這個「習慣」。這條的重點不在「平均分擔」四個字,而在「除...另有習慣」八個字。它是一把萬用鑰匙,能打開所有居間報酬的談判空間。懂的人在簽約前把這句話搬出來,不懂的人只會照著仲介遞過來的服務費確認書簽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70 條為居間契約的報酬分擔規範,採三層適用順序:契約約定優先、交易習慣次之、法定「雙方平均負擔」作為兜底。本條使原屬商事的仲立報酬規則一般化,適用於房仲、商業媒合、人才介紹等所有居間關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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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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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仲說服務費就是 2%,可以談嗎?

可以。民法第 570 條說報酬分擔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由雙方平均負擔,房仲業的 2%/4% 只是「習慣」,而契約可以推翻習慣。實務上服務費從 1% 到 2% 都談得動,關鍵是在簽「服務費確認書」之前就開口。一旦簽了確認書,你就受契約拘束,事後反悔要打官司推翻難度極高。議價只有一次機會,就在簽字之前。

Q2朋友介紹客戶給我,他沒講要收佣金,後來成交了要給嗎?

法律上如果構成居間關係(他知道你在找客戶、主動促成、成交結果可辨識),即使沒講價錢,依第 570 條他有權向你和客戶各收一半的合理佣金,金額按業界行情或法院依情節酌定。介紹案成交後主動包個感謝費,往往比事後被請求划算,因為走法律程序時法院酌定的金額可能超出你原本心裡打算的數字。

Q3如果我同時委託兩家房仲,最後只有一家成交,另一家也能收錢嗎?

原則上只有實際促成交易的那家可以收。但如果你和另一家簽的是「專任委託」且期間重疊,就算不是他成交也可能要付違約金。這不是 570 條的問題,是委託書「專任」還是「一般」的差別。簽委託書前一定要確認是一般委託還是專任委託,兩者的違約風險天差地遠。

Q4仲介費可以談嗎?

可以。民法 570 條的法定預設是雙方平均負擔,2%/4% 只是「習慣」,契約約定能推翻習慣,關鍵在簽確認書之前。

Q5民法 570 條是什麼?

規定居間人報酬在無契約約定、無交易習慣時,由成交雙方各付一半,是房仲服務費分擔的法源。

Q6什麼叫「另有習慣」?

特定行業反覆形成的慣行,例如房仲 2%/4%。習慣位階高於法律任意規定,但低於契約約定。

Q7居間人是誰?

為他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而收報酬的人,房仲、商業媒合、獵頭、婚友介紹都算居間人。

Q8怎麼跟房仲談服務費?

簽確認書前說「依民法第 570 條,報酬分擔可由契約另行約定」,再把議定費率寫進書面,多數情況能從 2% 砍到 1.5%。

Q9仲介費怎麼算?

成交金額 × 約定費率;買賣總額上限 6%、租賃上限 1.5 個月租金,未約定時依 570 條雙方平均負擔。

Q10介紹費沒約定要怎麼請求?

證明構成居間關係(促成、結果可辨識),依 566 條按習慣或標的價值酌定,570 條由雙方各付一半。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促成交易的居間人?

保留撮合紀錄、雙方對話截圖、見面時間地點等證據,證明你實際促成了這筆交易。

Q12一般委託 vs 專任委託哪個有利?

一般委託可多家比價、誰成交誰收費;專任委託期間內只能給一家、自己賣也要付。買方議價以一般委託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委託專任委託
可否同時委託多家
自己找到買方時原則不付或少付服務費仍須付服務費或違約金
報酬談判空間大,可多家比價小,被綁定單一家
違約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第550条第2項(仲立人の報酬は当事者双方が平分して負担)
🇰🇷 韓國상법 제100조 제2항(중개인의 보수는 당사자 쌍방이 균분 부담)
🇨🇳 中國民法典第963條(中介合同報酬)
🇩🇪 德國BGB § 652(Maklerlohn);§ 656c(雙方居間時報酬平均分擔)
🇺🇸 美國普通法 agency/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13-由經紀契約約定,無成文平均分擔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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