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0 條(報酬之給付義務人)
快速跳轉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70 條規定,居間人媒介成交的報酬,除契約另有約定或有交易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這是房仲服務費分擔的法律依據。
Q · 房仲說服務費就是 2%,可以談嗎?
可以談,2% 只是「習慣」
依民法第 570 條,居間報酬在「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之外才由雙方平均負擔。房仲業的 2%/4% 是「習慣」,而契約約定的位階高於習慣。換言之你在簽「服務費確認書」之前,費率都在談判桌上。一旦簽字,就受契約拘束,事後反悔要打官司推翻,難度極高。
深度解讀
房仲的服務費為什麼買方付 2%、賣方付 4%?這不是房仲業者自己訂的潛規則,而是這條法律開了一道後門的結果。民法預設:居間人(介紹人、仲介、媒人)的報酬,由成交雙方各付一半。聽起來很公平。但條文加了兩個例外: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而房仲業 30 年來用「習慣」這兩個字,把 50/50 的預設改成了 2%/4%。你簽下買賣契約的那一刻,就同時被綁進了這個「習慣」。這條的重點不在「平均分擔」四個字,而在「除...另有習慣」八個字。它是一把萬用鑰匙,能打開所有居間報酬的談判空間。懂的人在簽約前把這句話搬出來,不懂的人只會照著仲介遞過來的服務費確認書簽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