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1 條(違反忠實辦理義務之效力-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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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若偏袒委託人的相對人,或違反誠信向相對人收受利益,即喪失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Q · 仲介偷偷幫對方壓我的價、還收對方好處,他的佣金還要付嗎?
不用。依民法571條佣金與費用全部歸零
依民法第571條,居間人只要違反對委託人的義務而偏袒相對人(例如向買方透露你的底價),或違反誠實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兩邊抽成),他對你的報酬請求權及費用償還請求權全部喪失。不是打折,是歸零。你不需要證明損失多少,只要證明他「腳踏兩條船」即可拒付;已付的款項還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深度解讀
你請仲介幫你賣房子,他表面上幫你喊價,暗地裡跟買方說「屋主很急,再壓五十萬他就會鬆口」。你以為仲介是你的人,其實他可能兩邊拿錢。571 條就是法律給你的一把刀:只要他違反對你的忠誠義務,或從對方手裡收了好處,他對你的所有服務費和報銷費用通通拿不到。不是打折,是全部歸零。你之前簽的約、答應的佣金,只要能證明他背叛你,全部作廢。這條條文的力量不在於罰他多少錢,在於翻轉談判桌:本來是你欠他佣金,變成他求你別追究。房仲、保險業務、獵頭、婚仲、代銷,只要是「居間」性質的生意,都吃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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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