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1 條(違反忠實辦理義務之效力-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喪失)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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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若偏袒委託人的相對人,或違反誠信向相對人收受利益,即喪失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Q · 仲介偷偷幫對方壓我的價、還收對方好處,他的佣金還要付嗎?
依民法第571條,居間人只要違反對委託人的義務而偏袒相對人(例如向買方透露你的底價),或違反誠實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兩邊抽成),他對你的報酬請求權及費用償還請求權全部喪失。不是打折,是歸零。你不需要證明損失多少,只要證明他「腳踏兩條船」即可拒付;已付的款項還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白話解讀
你請仲介幫你賣房子,他表面上幫你喊價,暗地裡跟買方說「屋主很急,再壓五十萬他就會鬆口」。你以為仲介是你的人,其實他可能兩邊拿錢。571 條就是法律給你的一把刀:只要他違反對你的忠誠義務,或從對方手裡收了好處,他對你的所有服務費和報銷費用通通拿不到。不是打折,是全部歸零。你之前簽的約、答應的佣金,只要能證明他背叛你,全部作廢。這條條文的力量不在於罰他多少錢,在於翻轉談判桌:本來是你欠他佣金,變成他求你別追究。房仲、保險業務、獵頭、婚仲、代銷,只要是「居間」性質的生意,都吃這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571條為居間契約的失權規範:居間人若違反對委託人之忠實義務而為利於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即喪失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之權利。本條與第573條雙方居間並存,區別在於有無告知與是否實質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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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介沒收我好處,只是多講了幾句話給買方,也算違反嗎?▾
看情節。條文寫的是「為利於相對人之行為」,法院判斷的是有沒有實質偏袒。偶爾幫買方問問題不算,但主動透露你的底價、教對方殺價、阻止你調漲報價,就構成了。關鍵不是他說了幾句,是他的行為對誰有利。LINE 截圖裡只要有一句「屋主可以再低」就是決勝證據。
Q2我已經把佣金付給仲介了,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571條說的是「不得請求」,既然他原本就沒有請求權,你付出去的就是沒有法律上原因的給付,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寄存證信函要求限期返還,這封信同時是日後訴訟證據。一般消滅時效15年,但越早主張越有利。
Q3一個仲介同時幫買賣雙方,怎麼判斷合不合法?▾
關鍵是「有沒有告知」。民法第573條允許雙方居間,前提是雙方都知道並同意。如果他一邊對你說「我是你的人」一邊偷偷幫對方壓價,就不是雙方居間而是背信。簽約時直接問「你有沒有同時受對方委託?有的話請書面載明」,他敢寫就是合法雙方居間,不敢寫就是給你未來追究571條的伏筆。
Q4民法571條是什麼?▾
規範居間人偏袒委託人的相對人或收受相對人利益時,喪失全部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是保護委託人的失權條款。
Q5居間人失權的兩種情況差在哪?▾
一是「為利於相對人之行為」(如透露底價,不問有無收錢);二是「違反誠信由相對人收受利益」(兩邊抽成)。任一成立即失權。
Q6什麼叫居間人的忠實義務?▾
居間人對委託人負忠於其利益、不得暗中偏袒相對人的義務,源自誠實信用原則(民法219條)在居間契約的具體化。
Q7民法571條跟刑事背信差在哪?▾
571條是民事失權(拒付佣金、追回已付款),刑法背信是國家追訴(刑責)。571條門檻低、不必走刑事即可主張。
Q8仲介偏袒對方,佣金怎麼拒付?▾
先蒐證(LINE、錄音、簡訊)→ 仲介請款時書面通知「依民法571條報酬及費用請求權喪失」拒付 → 不必先告刑事。
Q9已付的仲介費怎麼算、能拿回多少?▾
依571條仲介本無請求權,已付全額屬不當得利,可依179條請求全部返還,另可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Q10追究仲介失權要花多少錢?▾
拒付不需費用;若起訴追回已付款,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小額(10萬以下)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仲介偏袒對方或收了好處?▾
LINE對話截圖、通話錄音、簡訊、轉帳紀錄,只要有一句「屋主可以再低」或對方付款證明即為關鍵證據。
Q12民法571條 vs 573條雙方居間哪個適用?▾
經雙方知情同意的同時受託是573條合法雙方居間;未告知而暗中偏袒或收益才落入571條失權。界線在「有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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