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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71 條(違反忠實辦理義務之效力-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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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若偏袒委託人的相對人,或違反誠信向相對人收受利益,即喪失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Q · 仲介偷偷幫對方壓我的價、還收對方好處,他的佣金還要付嗎?

不用。依民法571條佣金與費用全部歸零

依民法第571條,居間人只要違反對委託人的義務而偏袒相對人(例如向買方透露你的底價),或違反誠實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兩邊抽成),他對你的報酬請求權及費用償還請求權全部喪失。不是打折,是歸零。你不需要證明損失多少,只要證明他「腳踏兩條船」即可拒付;已付的款項還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深度解讀

你請仲介幫你賣房子,他表面上幫你喊價,暗地裡跟買方說「屋主很急,再壓五十萬他就會鬆口」。你以為仲介是你的人,其實他可能兩邊拿錢。571 條就是法律給你的一把刀:只要他違反對你的忠誠義務,或從對方手裡收了好處,他對你的所有服務費和報銷費用通通拿不到。不是打折,是全部歸零。你之前簽的約、答應的佣金,只要能證明他背叛你,全部作廢。這條條文的力量不在於罰他多少錢,在於翻轉談判桌:本來是你欠他佣金,變成他求你別追究。房仲、保險業務、獵頭、婚仲、代銷,只要是「居間」性質的生意,都吃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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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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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71 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